福建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富蕴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322民初419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住富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根,男,富蕴县库额尔齐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谋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富蕴分公司,住所地富蕴县赛尔江东路茗山花园小区7号楼5单元201室。
负责人:XX,该公司经理。
共同代理人:马晓华,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富蕴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02元,减半收取计1010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皓晔
审 判 员  卢瑶瑶
人民陪审员  吴 桃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常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