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802民初6720号
原告:***,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工,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华梦、涂萍萍,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被告:苏永桃,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彬,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商务运营中心F幢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6650691760。
法定代表人:黄谋辉,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苏永桃、福建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      定      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卢晓青(代)书记员邱瑜(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