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9481号之一
原告:福建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社区**路53号J幢1102、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73242238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东兴路26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665069176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华润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工业区洋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65391328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锃,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福建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润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福建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通过庭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赖 海 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