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213民催9号
申请人:青岛高乐海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
法定代表人:孙淑贞,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申请人青岛高乐海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1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青岛高乐海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300052/27546878、票面金额10万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高乐海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青岛高乐海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霞
审 判 员 关 婕
审 判 员 慕 雪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任 臻
书 记 员 刘源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