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忠记巍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金牛区天润建材经营部、北京新忠记巍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执复546号
复议申请人雷开喜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下自裁定主文以上简称武侯法院)(2020)川0107执异20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武侯法院查明,金牛区天润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天润经营部)与北京新忠记巍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巍明建筑公司)、北京新忠记巍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巍明建筑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院2018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8)川0107民初10123号民事判决主文主要内容为:巍明建筑公司向天润经营部支付货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民事判决生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该院向巍明建筑公司、巍明建筑成都分公司发出(2019)川0107执2692号限制消费令,同时对雷开喜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201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八条第一款已明确规定有关人员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执行法院参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故雷开喜对武侯法院限制其消费的措施,应当申请纠正,武侯法院不应以执行行为异议案件予以受理,受理后武侯法院的执行裁决审查人员发现该案不属于执行行为异议案件受理范围,在驳回执行异议申请的同时,应当将雷开喜的解除限制消费令申请书移交该院执行实施机构审查,并以执行案号作出相关决定,制作决定书,对该决定不服方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武侯法院(2020)川0107执异206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武侯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驳回雷开喜的复议申请,维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执异206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争 审判员 梁 楷 审判员 夏小璐
书记员 谢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