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忠记巍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新忠记巍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执61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北京新忠记巍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人民政府经纬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苏忠仁。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新忠记巍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现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有工程款126元及利息、逾期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5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发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卫奕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