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5执119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新忠记巍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人民政府经纬工业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60005482XT。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壹传奇(厦门)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399号、仙岳路1229号B206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75018105K。
法定代表人:***。
关于北京新忠记巍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壹传奇(厦门)餐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91民初99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壹传奇(厦门)餐饮有限公司应履行向申请人北京新忠记巍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50,000元、利息50,000元及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期间的利息(利息以实际逾期的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13%的标准计算,但利息50,000元除外,且利息以本金为限)的义务。因壹传奇(厦门)餐饮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经权利人北京新忠记巍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传奇(厦门)餐饮有限公司承担。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壹传奇(厦门)餐饮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证券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划拨了被执行人壹传奇(厦门)餐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91.55元,收取执行费50元,剩余执行款3041.55元退发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壹传奇(厦门)餐饮有限公司注册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除此之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壹传奇(厦门)餐饮有限公司消极履行的行为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壹传奇(厦门)餐饮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没有提出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91民初99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内容。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没有提出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奕衡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