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6执18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
被执行人北京新忠记巍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人民政府经纬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新忠记巍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京怀劳人仲字[2019]第1482号裁决书,该裁决书确定北京新忠记巍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资77 280元。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新忠记巍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北京新忠记巍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自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新忠记巍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统查,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9个,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新忠记巍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北京新忠记巍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新忠记巍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新忠记巍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新忠记巍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新忠记巍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淼
审 判 员 **日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宋 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