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12127号
原告:岳阳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西路1号润华时代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谢先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志,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冈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明泰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明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其支付的工资及材料款117000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所支付的诉讼费2640元、执行费1655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在武冈市土整项目第三标段的项目负责人。2020年4月29日,因被告与案外人刘海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作为该案共同被告,为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也未向原告归还代其偿还的债务。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虽原告明泰公司与被告**在《岳阳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约定“本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产生纠纷,双方约定由岳阳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彭莎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谢 瑶
书 记 员 廖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