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民初5593号
原告:王资明,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清市,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
被告:深圳市***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园路**的**商铺及**商铺的2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K7JH6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王资明与被告**、深圳市***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05月06日以被告已于近期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于近期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资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700.0元,由王资明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