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和志诚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原告王资明与被告**、深圳市***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民初5593号 原告:王资明,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清市,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 被告:深圳市***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园路**的**商铺及**商铺的2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K7JH6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王资明与被告**、深圳市***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05月06日以被告已于近期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于近期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资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700.0元,由王资明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