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103执异90号
申请人广州市惠爱医院,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钟华,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医院,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深圳九明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四路430栋9层1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广州市××医院申请执行深圳九明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05)穗芳法民二执字第135号]的过程中,申请人广州市惠爱医院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广州市卫生局穗卫[2014]353号《广州市卫生局转发市编委关于广州市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批复的通知》等作为证据。
经审查,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确认,原(2005)穗芳法民二执字第135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医院已于2014年3月12日经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穗编字[2014]68号《关于广州市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批复》批准更名为广州市惠爱医院,即申请人已为该案的权利承受人。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广州市惠爱医院为本院(2005)穗芳法民二执字第135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侯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