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22民初3909号
原告:古浪县兴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古浪县古浪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年,男,195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古浪县西靖镇8号移民点农民。
原告古浪县兴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古浪县兴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古浪县兴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6.5元,减半收取计348.25元,由古浪县兴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世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