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22民初2991号
原告:古浪县兴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古浪县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男,住甘肃省古浪县。
被告:***,男,住甘肃省古浪县。
原告古浪县兴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古浪县兴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古浪县兴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古浪县兴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