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浪县兴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古浪县兴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与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22民初2991号 原告:古浪县兴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古浪县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男,住甘肃省古浪县。 被告:***,男,住甘肃省古浪县。 原告古浪县兴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古浪县兴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古浪县兴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古浪县兴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