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622民初1770号
原告:古浪县兴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古浪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住甘肃省古浪县。
原告古浪县兴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古浪县兴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计161元,由古浪县兴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