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浪县兴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古浪县兴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622民初1770号 原告:古浪县兴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古浪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住甘肃省古浪县。 原告古浪县兴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古浪县兴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计161元,由古浪县兴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