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翌天电子科技经营部

西昌市翌天电子科技经营部与**仁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3401民初3091号 原告:西昌市翌天电子科技经营部,经营场所:**省西昌市长安东路名店街西运小区一栋一**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401MA64WPNN9F。 经营者:***,男,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江市人,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烜卓律师事务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仁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西昌市建昌路城中村12栋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96106165。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昌市翌天电子科技经营部诉被告**仁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昌市翌天电子科技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40.00元,减半收取1420.00元,由原告西昌市翌天电子科技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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