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特1410号
申请人:广东广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振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魏,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明,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申请人广东广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1〕4640号终局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广东广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称:一、仲裁裁决程序违法。本案争议金额远超东莞或广州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不宜适用终局裁决。二、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1.工资标准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错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月工资为6000元,每周工作7天,每天工作8小时,因此6000元工资应包含加班费在内。如以26天工作日折算,月工资应为5200元。申请人属于民营企业,属于私营企业,不应按照“广州市城镇非私营企业单位在岗职工月均工资10292元”的标准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以月均工资5200元计算。2.被申请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未考虑实际情况评定为8级错误,根据其伤情应定为九级。仲裁委未根据实际情况审查纠正存在错误。3.被申请人提交的医院出院记录并未注明被申请人住院期间需要护理,仲裁委认定申请人需支付护理费错误。三、双方均确认申请人垫付的医疗费及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理赔金已经汇入被申请人账户。基于被申请人已经办理工伤理赔,工伤保险基金已经支付其医疗费,故申请人垫付的医疗费被申请人应予返还。基于合同约定及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责任,申请人有权在应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中直接扣减相应金额。同时被申请人以借支生活费名义向申请人借支两万元,我方也主张予以扣除。申请人在仲裁提出上述扣减主张,但仲裁委未予支持错误。综上,请求撤销本案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借支的两万元同意扣减,其余项目不同意扣减。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中备注的签名均不是本人签名,且与原始合同不一致。
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如下在仲裁未提交的证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款计算书,载明险种名称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定损金额为90000元,收款人为***,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招商银行广州市分行尾号为44711的账号。当庭表示补充提交被申请人借支2万元的微信转账记录。
被申请人承认曾借支2万元,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定损金额为9万元不持异议,但认为应当属于其本人所有,不同意申请人扣减主张。
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工伤医疗费到账情况,显示交易时间为2021年7月8日,交易卡号为一卡通6214******4711,银行交易类型为养老金。2.劳动合同照片打印件,该份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双方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与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书上述项目内容均不相同。
申请人对工伤医疗费到账数额表述以凭证为准。被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在仲裁时已经提交且经双方质证。
本院查明,申请人在仲裁时的答辩状中并未明确提出扣减2万元借支款。其在答辩状提出***应当将申请人垫付的医疗费9万元返还,应当返还商业保险理赔金10万元。在仲裁庭审辩论阶段被申请人提出借支款的实际出借人并非本案公司且与本案无关。申请人提出***在工伤事故发生以后以借支的名义向公司借支了2万元,但并未明确提出抵扣或返还的请求。经审查,申请人亦未向仲裁委提交借支凭证。在本院庭审结束后,申请人向本院邮寄调解方案时一并邮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电子转账凭证,拟证实申请人支付了被申请人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支了2万元。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支付了其医疗费及向申请人借支了2万元,被申请人应当予以返还给申请人或进行扣减,被申请人也确认同意扣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故本案针对申请人的主张、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应撤销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以本案不属于一裁终局范畴为由申请撤销,不符合上述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故对其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申请人以仲裁裁决对工资标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认定被申请人在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等事实认定错误为由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然作为用人单位的申请人在完全有能力且有义务对工资标准等问题进行充分举证的情况下未向本院提交充足证据证实仲裁委作出上述认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故其以上述理由申请撤销终局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至于申请人以仲裁委未纠正被申请人被评定为八级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的理由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问题,此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提出的异议,申请人如对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的认定有异议,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作出认定的部门提出。故其该主张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关于仲裁委未支持申请人在仲裁时提出的扣减安全责任险理赔金的问题,申请人以劳动合同书补充事项中手写添加的“乙方同意甲方或关联单位以乙方为受益人的商业保险理赔金归甲方所有”为由主张该商业保险理赔金应归申请人,在仲裁时提出抵扣的主张。然根据仲裁庭审笔录记载,因被申请人在仲裁庭审中亦提交了一份劳动合同,虽然申请人对该劳动合同三性不予确认,但不予确认的理由为“就是为了办理工伤理赔签订的”。结合双方该两份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及存在内容不完全相同及双方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等情况,故对于申请人仅以其持有劳动合同主张仲裁委未对安全责任险理赔金予以扣减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以仲裁裁决未扣减其垫付的医疗费、借支款为由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问题,如上述本院查明的事实,申请人并未在仲裁时明确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扣减或返还2万元借支款的主张,其虽提出扣减或返还垫付医疗费的主张,然并未向仲裁委提交医疗费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凭证,根据支付凭证显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该工伤医疗费是在仲裁委作出本案裁决后。故仲裁裁决在本案未对此两笔款项予以处理并无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现在虽同意据实扣减此两笔由申请人垫付的款项,然因双方当事人未能就本案达成一致协议,而本案为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故本院在本案中对此两笔款项的扣减问题不作处理。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扣减问题,如协商不成,申请人可凭据依法另行主张权利。其以仲裁裁决未予扣减为由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撤销终局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广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1〕4640号终局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东广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文建
审 判 员 邹殷涛
审 判 员 陈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 根
书 记 员 谢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