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93执143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百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百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百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193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网络资金等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3.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本院已于2022年9月13日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
5.本院查封***名下银行账户四处。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8月12日至2023年8月11日,以上财产查封文号均为2022吉01**执1439号。如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查封,请于查封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逾期应自行承担超期自动解封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调查手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尹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