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91执164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宏源大地电子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54B号18层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8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申请执行人大连宏源大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25300元,案件受理费274元。利息、**履行利息、执行费另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发现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宗土地本案系轮候查封,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