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满华管材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三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5336号 原告:***,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三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Y56R5L,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新华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冠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HOWL31Q,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镇东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天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311326550R,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红垦农场以北九乌大堤上的一号盘头。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天津满华管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1285231Q,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工业园区(黄台)**道。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三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冠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天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满华管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三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冠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天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满华管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杭州三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冠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天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满华管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18元,减半收取244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汪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