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民初9477号之二
原告:天津满华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工业园(黄台)**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128523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咏立,天津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原告天津满华管材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满华管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1元,减半收取计505.5元,由原告天津满华管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