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2执364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满华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工业园区(黄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满华管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36.3871万元。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前来接受调查,经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另经网络查控、现场调查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