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春林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正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7民初1431号
原告:成都市春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四路166号1栋2单元4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正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果堰村四五组榕苑8幢2单元6层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市春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正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成都市春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春林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春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1元,减半收取计1440.5元,由原告成都市春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