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民初1796号之一
原告:海门韵余神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4MA22A2DW7E,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叠石桥国际家纺产业园区大岛路188号一期1080室。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展,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高幂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QEPNDXJ,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健康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6006RW8B,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路街道松青路1048号***18号夹1-1-7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宏泰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1WMGY3K,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889号成都长新金府钢材批发城2509A、2510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正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2768318B,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果堰村四五组榕苑8幢2**6层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成都中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CNFP39L,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龙大道1333号附3-2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海门韵余神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海门市高幂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四川**宏泰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正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中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与被告成都中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遂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门韵余神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成都中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门韵余神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海门市高幂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四川**宏泰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正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中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31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801元,由原告海门韵余神建材经营部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