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民初7813号
原告:四川聚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正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果堰村**榕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聚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正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聚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聚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