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科易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国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6)京73行初3834号 原告成都国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长江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范国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广州科易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珠路**1101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一新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成都国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国铁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第2881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并通知广州科易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科易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6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科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科易公司就国铁公司拥有的名称为“高速电气化轨道交通多通道巡监装置”的201220492213.7号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二者对数据的处理和模块划分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由工控机控制双通道数据采集***像采集模块拍摄的图像原始数据压缩后存储到数据存储模块中,双通道数据采集卡和工控机划分在数据处理模块中,数据处理模块对采集的图像原始数据进行了压缩处理,而证据2中虽然没有提及其视频采集和格式转换过程在工控机的控制下完成,但是其也应当是在工控机的控制下,将视频采集卡采集到的视频经格式转换子模块转换之后被依次送入海量存储硬盘存储,上述功能被划分在数据存储模块21中,其中的数据转换子模块212对采集的视频数据进行了格式转换处理,将数据格式由视频数据转换为图片数据;(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统计分析模块分析处理数据存储模块的数据建立数据库,而证据2中统计模块仅对一次巡检过程的异常信息进行统计,由数据处理模块对采集并转换后的图片数据进行分析,单独建立中心数据库而不由在线巡检装置中的统计模块建立。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证据2已经公开了具有类似功能的高铁接触网在线巡检系统的基础上,将各功能进行不同的单元模块划分对整个处理流程没有实质性的影响;此外,对摄像机拍摄的图像数据进行压缩以节约存储空间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采集的图像数据使用视频数据进行分析处理还是转换为图片数据进行分析处理,也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数据处理分析手段,其区别不会给本专利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如上所述,统计和分析功能均由一个模块完成还是分由两个模块完成,对整个处理流程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其次,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已有原始数据的基础上,由统计模块根据需要建立经过统计分析之后的加工数据的子数据库以便于进行各种统计分析工作同样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在线巡检装置中建立的数据库是小型数据库,地,地面中心建立的中心数据库一般是大型数据库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设立各种合适的数据库。 因此,在证据2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的需求,很容易结合上述常用技术手段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2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1,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告国铁公司诉称:权利要求1的区***给本专利技术方案带来了好的技术效果,带来了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被诉决定在认定实用新型创造性时,没有考虑技术效果,导致其结论错误。对于区***(1),在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中,因为需要对海量的图像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所以,压缩对于降低硬件的要求非常重要,如果不采取压缩的技术手段,很难有完成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硬件,直接导致技术方案难以实现。因此,结合本专利整体技术方案的目的,区***(1)带来了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于区***(2),本专利在统计分析时采用数据库技术,能够在处理海量数据时提高速度和效率,否则本专利的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所以,针对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设计了具体的数据库结构,使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达到了及时顺利运行的技术效果,带来了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被诉决定认为这样的数据库结构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没有证据支持,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科易公司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是专利号为201220492213.7、名称为“高速电气化轨道交通多通道巡监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12年9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3月27日。专利权人为国铁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高速电气化轨道交通多通道巡监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图像采集模块、数据存储模块、数据处理模块、集成了500万像素与100万像素摄像机的图像采集模块、图像回放模块、统计分析模块;所述数据处理块主要由双通道数据采集卡和工控机构成,所述工控机控制双通道数据采集***像采集模块拍摄的图像原始数据压缩后存储到数据存储模块中;统计分析模块分析处理数据存储模块的数据建立数据库。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速电气化轨道交通多通道巡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图像采集模块中的500万像素摄像机为拍摄塔头的上端摄像机,100万像素的摄像机为拍摄塔身的下端摄像机。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速电气化轨道交通多通道巡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端摄像机和下端摄像机集成到同一拍摄云台中。” 针对本专利,科易公司于2015年08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包括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并提交了两份附件作为证据,其中包括证据2:CN102538762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07月04日。 证据2公开了一种高铁接触网在线巡检装置及系统,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该系统包括一个高铁接触网在线巡检装置以及中心数据库,该高铁接触网在线巡检装置包括高速摄像模块1和车载服务器2;其中高速摄像模块1包括设置在车顶的抗震支架11、设置在抗震支架11上用于获取接触网视频的第一高速相机12和设置在抗震支架上用于获取位置视频的第二高速相机13,第一高速相机12和第二高速相机13同步采集视频数据,第一高速相机选用500万像素高速***工业相机,第二高速相机为100万像素工业相机,在抗震支架11上还设有用于调节两相机水平角、俯仰角、光圈和焦距的调节机构;车载服务器2为一台便携式工业控制计算机,包括数据存储模块21、数据处理模块22、图像回放模块23和统计分析模块24,其中高速摄像模块1将采集到的视频数据发送给数据存储模块21,数据存储模块21包括视频采集卡211、数据转换子模块212和海量存储硬盘213,数据存储模块21分别与数据处理模块22、图像回放模块23和统计模块24信号连接。该高铁接触网在线巡检装置的巡检方式包括下列时序步骤:(1)采集卡对高速摄像模块拍摄到的接触网视频和位置视频进行同步采集;(2)将采集到的视频经数据转换子模块转换为接触网图片和与之相对应的位置图片,并将两种图片送入存储硬盘存储,同时送入数据处理模块;(3)数据处理模块收到接触网图片和位置图片后,对接触网图片进行分析处理获得检测结果,对位置图片进行分析处理获得定位数据;(4)数据处理模块将检测结果和定位数据发送回数据存储模块,并由海量存储硬盘存储;(5)图像回放模块从数据存储模块调取接触网图片以及与之对应的位置图片、检测结果和定位数据,并将其进行集成后以图片流的形式回放。第一高速相机的视场角正对接触网,第二高速相机的视场角正对杆塔下部标有杆号和公里标的部位,两相机同步拍摄,同时视频采集卡同步对两种视频进行采集,以17帧/秒的视频为例,采集到的视频经格式转换子模块转换为17幅接触网图片和与之相对应的17幅位置图片,图片被依次送入海量存储硬盘存储,同时也被依次同步送入数据处理模块。统计模块对一次巡检过程发现的异常信息进行统计。该中心数据库包括对巡检装置采集到的原始图片数据进行分析处理的处理模块、将图片与检测结果集成后显示的回放模块、海量数据存储模块和统计模块,其中海量数据存储模块存储所有线路上每一次检测采集到的图片和检测结果,统计模块对一次巡检过程的异常信息进行统计,以及对某一线路上的历史异常信息进行统计。(参见证据2全文,尤其是说明书第[0020]-[0027]段,附图1)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3月10日进行口头审理。 2016年4月1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 庭审中,国铁公司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认定的证据2公开的内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不持异议;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不再坚持权利要求2、3具备创造性的主张。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证据2及当事人**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案中,原告对被诉决定认定的证据2公开的内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不持异议,仅认为该区***中的压缩技术和数据库结构使本专利具备创造性。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摄像机拍摄的图像数据进行压缩以节约存储空间是否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在线巡检装置中建立的数据库是小型数据库,地,地面中心建立的中心数据库一般是大型数据库否属于常用技术手段。 对此,本院认为: 首先,数据压缩是一种通过特定的算法来减小计算机文件大小的技术,可使文件能够通过较慢的互联网连接实现更快传输,此外还可以减少文件的磁盘占用空间。压缩的基本原理是利用所建立的、相同字节的“辞典”文件,将在被压缩文件中查找到的重复字节用相同的代码进行表示,以达到减少文件大小和磁盘占用空间的目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区***1中的“压缩”正是采用了该技术被广为熟知的基本用途,即节约存储空间。因此,该区***采用了公知的压缩技术以实现其公知的节约存储空间的作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其次,数据库技术及其效果是本领域公知的,数据库根据实际条件确定其规模,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做法。在线巡检装置由于是便携式的,因此其数据存储设备或其数据库也相应地为小型设备,而地面中心由于具有设置位置固定和设置空间较大的优势,其数据库常常设置为大型的,并常常将便携式设备的数据传送至地面中心的大型数据库以进行集中存储,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区***2中的“数据库结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原告主张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相关区***均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相对于现有技术未取得更好的技术效果。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原告已明确表示不再坚持权利要求2、3具备创造性的主张,故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被诉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请求撤销该决定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成都国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成都国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