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安物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与儒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91民初4768号
原告**,女,196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妤,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儒安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5714482390,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太科园大学科技园清源路立业楼A区5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儒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此款已由**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杨帆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