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481执2665号
申请执行人:常宁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韶青
被执行人:耒阳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功福
申请执行人常宁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耒阳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的(2019)湘0481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执行。
2020年9月17日,本院向申请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9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9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0年9月17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8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及其高管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1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本金659936.09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晖
审判员 谢海林
审判员 钟 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