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2民初1287号之二
申请人:***,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申请人:常宁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宜阳镇群英西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常宁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湘0422民初128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常宁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查封担保人衡阳博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湘DJ××××梅德塞斯-奔驰WDDUG5FB小型轿车一辆。现本案已撤诉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常宁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衡阳博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湘DJ××××梅德赛斯-奔驰WDDUG5FB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祖信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袁健
书记员周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