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宁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2民初1287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告:常宁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宜阳镇群英西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龙华,男,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彪,男,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
原告***与被告常宁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9日以被告常宁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自行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58元,减半收取1779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1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祖信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袁健
书记员周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