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482民初214号
原告:常宁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常宁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常宁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宁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宁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