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481执1062号
申请执行人常宁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耒阳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常宁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耒阳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2017)湘04民终8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耒阳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4513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和诉讼费116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