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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某公司、张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2)湘0482民初519号 张某某: 你诉被告常宁市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民二庭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元。 承办法官:*** 联系电话:18273461550、18684587789 联系地址:常宁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