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建设重庆丰涪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与路桥建设重庆丰涪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涪法环民初字第00095号
原告***,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路桥建设重庆丰涪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11号荣鼎国际B栋10-10。
法定代表人杨思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路桥建设重庆丰涪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信梅
审判员  夏祥禄
审判员  张潇月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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