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82执保468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男,199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
被保全人:**,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娄星区。
被保全人:金伟民,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保全人:湖南省娄底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乐坪西街建设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唐端剑。
担保人:李军,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金伟民、湖南省娄底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金伟民、湖南省娄底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李军以其所有的位于娄底市湘中大道以南、扶青南路西侧2栋5-502(权证号:湘(2×**)娄底市不动产第0××4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金伟民、湖南省娄底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金伟民、湖南省娄底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保全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保全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洪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贺 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申请保全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
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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