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02执保555号
申请人湖南省云传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第二工业园娄涟大道以北、创业二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湖南省娄底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乐坪西街建设大夏3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省云传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省娄底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省娄底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湖南省云传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云传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湖南省娄底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9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