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民初2319号之一
原告:澧县永兴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浦街道办事处襄阳居委会临江东路(黄沙湾)。
法定代表人:黄**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娄底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乐坪西街建设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澧县永兴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娄底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澧县永兴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澧县永兴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澧县永兴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70元,减半收取计5885元,由原告澧县永兴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