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齐家、***与湖南省娄底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化高铁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322民初2619号 原告:张齐家,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浏阳市。 原告:***,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寻拓,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娄底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乐坪西街建设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阙绽梅,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新化高铁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梅苑开发区梅苑南路县委办公大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化县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华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西路958号克拉美丽山庄9栋908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化县泰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张齐家、***诉被告湖南省娄底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化高铁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华奋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齐家、***于2023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齐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娄底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化高铁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华奋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齐家、***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娄底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化高铁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华奋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760元,由原告张齐家、***负担。 审 判 长  聂 俊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法官 助理  邹 静 代理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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