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322民初2619号
原告:***,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浏阳市。
原告:***,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娄底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乐坪西街建设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新化高铁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梅苑开发区梅苑南路县委办公大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化县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华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西路958号克拉美丽山庄9栋908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化县泰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湖南省娄底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化高铁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华奋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娄底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化高铁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华奋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娄底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化高铁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华奋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7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