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战备公路工程总队有限公司

甘肃鑫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交通战备公路工程总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921民初221号
原告:甘肃鑫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锐电气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泓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交通战备公路工程总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战备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鑫锐电气公司与被告交通战备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登记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锐电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交通战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鑫锐电气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交通战备公司支付原告抢修费10504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8日上午10时,因交通战备公司施工车辆违规通过10千伏112穿硅线下方,致使发生严重倒杆断线的外力破坏事故,造成该条线路停电,停电36小时,电量损失42850千瓦时,国网金塔县供电公司组织鑫锐电气公司针对交通战备公司损坏的35KV穿山驯变电站112穿硅线129号进行抢修。工程完工后,鑫锐电气公司等待交通战备公司向国网金塔县供电公司付款,而交通战备公司未能支付。
被告交通战备公司辩称,鑫锐电气公司要求被告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缺乏事实根据,不是本案适格原告。2017年7月8日,因交通战备公司自卸车未将车箱放下,将国网金塔县供电公司管理的电力线路挂断,致使财产损失。而后,鑫锐电气公司受国网金塔县供电公司的委托,对其线路进行抢修,费用应向国网金塔县供电公司追偿。赔偿费用通知书是国网金塔县供电公司与鑫锐电气公司达成的,交通战备公司不是协议的相对方,故对原告的主张应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8日上午10时,交通战备公司施工车辆,违规操作通过10千伏112穿硅线下方时,发生严重倒杆断线事故,造成该条线路停电。之后,国网金塔县供电公司委托鑫锐电气公司对酒泉市交通局修路损坏的金塔县35kV穿山驯变电站112穿硅线129号杆及受损线路进行抢修,该工程包括新组立15米砼杆4基、12米砼杆2基、架设JKLGYJ-120导线1200米;增设耐张端1处、拉线6套;对35kV穿山驯变电站112穿硅线106号杆至138号杆线路受损横担、***、符合针式绝缘子、隔离开关担及其他金具附件更换,并恢复112穿硅线2处“T”接分支。造成损失135047元(包括抢修费用105047元,电费损失30000元)。2017年7月26日,国网金塔县供电公司向甘肃省公路战备建设指挥中心项目部送达损失赔偿告知书,向其索赔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交通战备公司的车辆在施工过程中违规驾驶,损坏国网金塔县供电公司在《金塔县35KV穿山驯变电站112穿硅线路》倒杆断线,其责任主体为交通战备公司。事故发生后,国网金塔县供电公司委托鑫锐电气公司对其线路进行抢修,并非交通战备公司与鑫锐电气公司商议,现鑫锐电气公司依据《7.8穿硅线外破事件损失赔偿告知书》要求交通战备公司支付工程款,其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甘肃鑫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退还甘肃鑫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振江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向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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