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战备公路工程总队有限公司

酒泉市广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交通战备公路工程总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民申29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酒泉市广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省交通战备公路工程总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酒泉市广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建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省交通战备公路工程总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公路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8民终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厦建业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甘肃省交通战备公路工程总队破产清算的事实错误。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甘肃省交通战备公路工程总队破产适用法律错误。3.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本案由法官助理进行询问调查不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七、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1998年广厦建业公司与原甘肃省交通战备公路工程总队签订工程承包承诺书,承揽了位于平凉市××县上凤嵋线罗百段十三标段内的两座桥梁(K24+181.8米桥和K29+004.39米桥)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未进行结算。根据原一、二审查明的事实,甘肃省交通战备公路工程总队后更名为酒泉市公路工程局,但酒泉市公路工程局于2008年在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广厦建业公司未申请破产债权,且本案中广厦建业公司在原一、二审审理中并未提供证据证实甘肃省交通战备公路工程总队有限公司与酒泉市公路工程局的法律关系,甘肃省交通战备公路工程总队有限公司是否属酒泉市公路工程局企业改制后的权利义务继受单位,故广厦建业公司要求交通公路公司给付工程款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一、二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另外,二审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该案也不存在遗漏或者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情形。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对案涉纠纷处理正确。广厦建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七、十一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酒泉市广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袁亚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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