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大同世界工程有限公司

株洲方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湘潭市大同世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302执保405号之一
申请人株洲方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五里墩乡五里墩小学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3760718613C。
法定代表人吴汉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湘潭市大同世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大同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5336807XP。
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株洲方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湘潭市大同世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以(2020)湘0302执保405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湘潭市大同世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2020年9月24日申请人株洲方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湘潭市大同世界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龙 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李冰之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封以上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