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大同世界工程有限公司

株洲方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湘潭市大同世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302财保71号
申请人:株洲方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五里墩乡五里墩小学内。
法定代表人:吴汉华,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强,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琼艳,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湘潭市大同世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大同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杰,总经理。
申请人株洲方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湘潭市大同世界工程有限公司1,83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83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担保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株洲方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申请人湘潭市大同世界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1,83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株洲方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祖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肖婷
代理书记员  胡 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