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大同世界工程有限公司

湘潭湘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湘潭市大同世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执2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湘潭湘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鹤岭街道工农桥。
法定代表人:文志刚,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湘潭市大同世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大同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湘潭湘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湘潭市大同世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湘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潭仲调字第17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由当事双方自行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由当事双方自行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湘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潭仲调字第173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志雄
审 判 员 刘 波
审 判 员 雷 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赵亚军
书 记 员 文千慧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