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大同世界工程有限公司

湘潭湘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湘潭市大同世界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2执保344号
申请人:湘潭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鹤岭街道工农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0682463221。
法定代表人:文某某,经事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湘潭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大同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5336807XP。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人湘潭某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湘潭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湘0302财保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4055478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提供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湘潭市某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5547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李育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王兰花
代理书记员  杨依凡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