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大同世界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鑫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大同世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302执保478号
申请人湖南鑫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示范区天易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05167810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湘潭市大同世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大同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5336807X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鑫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湘潭市大同世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鑫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湘潭市大同世界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021943011100043S000053)。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作出(2019)湘0302民初28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被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湘潭市大同世界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龙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罗倩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