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与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湘行终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9年5月13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2年10月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衡阳市解放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欧杏,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小军,该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夏凉锋,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衡阳市环城北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宁资理,该局局长。
第三人:衡南县公证处,住所地:衡阳市解放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肖徐初,该公证处主任。
第三人:唐跃晋,男,汉族,1952年7月21日出生,现在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第三人:衡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衡阳市住建局)、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衡阳市高新管委会)及第三人衡南县公证处、唐跃晋、衡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下称衡阳市四建公司)行政颁证一案,不服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4行初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于2015年7月16日已就本案所诉事由,提起(2015)衡中法行初字第79号行政赔偿诉讼。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衡中法行初字第79号行政判决确认衡阳市高新管委会出具长胜综合楼办理产权证明、衡阳市住建局办理长胜综合楼产权出示登记行为违法,并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2015)衡中法行初字第79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六)项规定,重复起诉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本案所诉事由,已于2015年7月16日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现***、***再次因同一事由提起本案事实,属于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
***、***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在(2015)衡中法行初字第79号案件中所提的诉讼请求不一样,(2015)衡中法行初字第79号确认衡阳市高新区管委会及住建局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应对上诉人赔偿的请求进行审理,但该案未就赔偿进行审理,造成上诉人又提起本案诉讼,因此上诉人的本案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故请求:一、撤销原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衡阳市住建局××衡阳市高新管委会未进行书面答辩。
衡南县公证处、唐跃晋、衡阳市四建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双方当事人一审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采信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另查明,***、***基于衡阳市住建局××衡阳市高新管委会的行政登记行为提起的(2015)衡中法行初字第79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为:确认衡阳市住建局××衡阳市高新管委会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长胜综合楼中部分房屋产权(114、203、204、205、705、706房)200万。***、***基于衡阳市住建局××衡阳市高新管委会的行政登记行为提起的本案的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衡阳市住建局××衡阳市高新管委会颁证违法并赔偿长胜综合楼中1741.82㎡房屋损失。本案的诉讼请求包含了前案诉讼请求的部分并超出了前案的诉讼请求。
本院还查明,本院作出的(2016)湘行申29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2015)衡中法行初字第79号行政赔偿案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2015)衡中法行初字第79号行政案的诉讼标的与本案的诉讼标的不相同,本案中,***、***请求衡阳市住建局××衡阳市高新管委会赔偿的长胜综合楼中1741.82㎡房屋的损失仅包含了之前(2015)衡中法行初字第79号案中的705、706房,不涉及(2015)衡中法行初字第79号案中的114、203、204、205房,***、***在本案中请求的“1741.82㎡房屋的损失”超出了前案(2015)衡中法行初字第79号案的诉讼请求。因此,上诉人***、***提出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的理由成立,原审裁定驳回***、***的起诉不当。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4行初10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审判长 张 阳
审判员 向黎丽
审判员 李俊穎

二○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