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衡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08民初415号
原告:衡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衡阳市船山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周清,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山,衡阳市雁峰区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先锋路70号。
负责人:陈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波,湖南纲维(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瑶瑶,湖南纲维(衡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衡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四建管理人)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衡阳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建管理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建管理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衡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负担。
审 判 长  覃志平
人民陪审员  刘 莉
人民陪审员  王小亚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杨海波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