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再审申请人衡阳市得天拍卖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衡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衡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拍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民申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衡阳市得天拍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国卫,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
一审被告:衡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召华,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衡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郑成庚,该破产管理人组长。
再审申请人衡阳市得天拍卖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衡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衡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8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衡阳市得天拍卖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唐崇高
审 判 员 彭清明
审 判 员 贺清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谭丽斌
书 记 员 王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