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西湖工程队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408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西湖工程队。
法定代表人:陆秀喜,该工程队队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408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5月21日前偿付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西湖工程队房屋租金136000元、案件受理费1816元、执行费1700元,合计13951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139516元。
审判员  王孝杰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廖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