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汇能青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陵信用社与太原市海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山西汇能青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5执5038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陵信用社,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黄陵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闫俊旺,主任。
被执行人:太原市海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黄陵乡许东村后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邓海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汇能青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秦付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的(2019)晋0105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太原市海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山西汇能青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太原市海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山西汇能青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137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建武
审判员 薄子伟
审判员 许福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乔宇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