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与杭州中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12执835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杭州中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现住湖北省武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0112民初2596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上海**工贸有限公司与**、杭州中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杭州中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根据查询结果,委托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代为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照号码为浙ASXX**发现牌汽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杭州中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扣划钱款181,6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8,145.55元,余款153,454.45元发还申请执行人上海**工贸有限公司。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被执行人**、杭州中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工贸有限公司支付钱款646,884元。为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杭州中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将被执行人**、杭州中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加以曝光。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工贸有限公司,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红兵
审判员  何焕挺
审判员  徐 强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欣炜
附:相关法律条文